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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拍卖】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南、松林路东碧湖蓝庭1幢3-1705室住宅房产

成交价: ¥3,053,359.00
已结束
本场拍卖已结束 !

住房面积: 118.99㎡

拍卖周期: 24h

评估价: ¥3,053,359.00元

延时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5,000.00元

结束时间: 2021-11-26

竞价规则: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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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物所在地:
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南、松林路东碧湖蓝庭1幢3-1705室住宅房产
处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服务单位:
安徽法拍网
联系方式:
安徽法拍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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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公告

竞买公告
 


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10时至2021年11月26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南、松林路东碧湖蓝庭1幢3-1705室住宅房产(产权证号 :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58419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305733号),建筑面积:118.99平方米,所在楼层:17层,总楼层:26层,房屋类型:成套住宅,建筑结构:钢混。网络询价结果:3053359元,起拍价:3053359元,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竟买人需符合合肥市限购政策,不符合合肥市限购政策的不得报名。如因竞买人不符合合肥市限购政策而导致无法过户,所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法院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裁定重新拍卖。)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辅机构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五、特别提示:

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下列情形法院有权撤回拍卖: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标的物按照法律规定交付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任何原因导致拍卖不成功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标的物权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持拍卖成交确认裁定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拍卖标的物权属变更时的相关税、费等均按法律规定承担(如有涉及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等的房产,相关出让金、收益金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拍卖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含室内动产,原房主下落不明的,由法院指定买受人或申请人暂时保管,期限不定),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及户口均由买受人自行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机动车办理过户手续中发生的欠审、欠费、交通违章罚款、扣分及其他税费等全部事宜和款项均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违章、扣分、罚款由买受人自行到交管部门查清。

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地上附着物如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八、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1年11月15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九、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房屋租赁人、共有人等)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1. 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义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相应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999990),拍卖余款必须在2021年12月17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经公证有效授权委托书(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本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提供)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请在附言栏注明拍卖标的物并在缴款后及时告知承办法官、拍卖辅助机构;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付款教程:                                 。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十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确保竞买人能获得担保贷款的资格。竞买人一旦举牌,则视为接受本公告要求且须在竞得该标的物后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不得以未完成担保贷款手续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支付交易价款,否则即为买受人悔拍,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拍卖辅助机构及拍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1日

 
竞买须知
 

竞 买 须 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1月25日10时至2021年11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本院关于人民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次拍卖标的: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南、松林路东碧湖蓝庭1幢3-1705室住宅房产(产权证号 :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58419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305733号),建筑面积:118.99平方米,所在楼层:17层,总楼层:26层,房屋类型:成套住宅,建筑结构:钢混。网络询价结果:3053359元,起拍价:3053359元,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竟买人需符合合肥市限购政策,不符合合肥市限购政策的不得报名。如因竞买人不符合合肥市限购政策而导致无法过户,所造成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法院不予退还保证金,并裁定重新拍卖。)

四、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成交后,由本院按现状移交。土地及房屋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本院对土地、房屋面积差异、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如有房屋结构与发证时发生改变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七日前须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可取得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5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分钟。

八、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九、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注册报名并支付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充抵部分价款,买受人须于2021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余款至本院账户(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濉溪路支行;账号:1022401021000240661999990),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至本院(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退回原支付账户,均不计利息。

十、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一、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含室内动产)。待拍卖标的物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税、费按法律规定承担(如有涉及出让金、收益金等的房产,相关税、费、出让金、收益金均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地上附着物如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三、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四、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五、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收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六、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十七、关于司法拍卖限购:2021年4月6日起对合肥市区范围内通过司法拍卖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商品住房的,均应当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意向竞买人参加竞买的,应当符合合肥市住房限购政策,具体请详询住宅所在的房管局,自行确认购房资格。如买受人不符合限购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造成悔拍的,预缴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合肥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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